【导语】:华侨及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怎么登记?需要什么条件和证明材料?达州本地宝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提供材料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民政局窗口(简称:窗口);
(二)受理: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工作人员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审批:窗口对准予批准的1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须公告的,另须60天公告日。
(二)承诺时限:2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二)收费标准: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0818)2523105
投诉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8)2522851
达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818)2533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