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给予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0%支付;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65%支付;
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支付。
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以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总费用为基数,不再扣除起付标准,按前述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起付标准的按60%支付。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控制在10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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