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应办理入户手续。
一、办理对象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年内
二、办理资料
1、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户籍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户籍证明)
三、办理地点
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注意事项: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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